试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简述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几种情况。
名词解释题:受贿罪
试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简述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名词解释题: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试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答: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
宣告死缓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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