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B商号接到A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商号于8月26日来电接受发价。A公司在接到B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但B商号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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