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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