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之间是什么样的适用顺位?为什么?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之间是什么样的适用顺位?为什么?
答: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适用《通则》,则这种选择应该予以尊重。但这种选择通常并不排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通常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则》。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更为具体,通常也并入了合同.所以最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优先于国内买卖法适用而且排除国内买卖法的适用;《通则》内客更为详尽,它可以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空白之处,也可以在《公约》规定模糊时作为解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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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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