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眼务贸易总协定》里的成员对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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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原则和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透明度要求。为公平竞争、贸易自由之目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一般艾务提出了透明度要求。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时公布。如公布不可行,应通过其他方式供成员获得这些信息。(3)相互承认标准。《服务贸易总协定》引进了资格等的相互承认制度。成员可承认在特定国家已经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以及给予的许可或证明。(4)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各成员应确保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其提供方式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的具体承诺。(5)国内管理。《服务贸易总协定》认可成员对其境内的服务贸易的管理权,并对服务贸易的国内管理提出了要求。在已经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使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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