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契约性,即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合同确定这一性质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依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厦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2)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组成法人,也可以不组成法人。法人式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式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并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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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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