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双方企业欲共同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垒部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请分析其原因。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