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德双方企业欲共同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垒部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请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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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案例中双方规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要求。(2)德方出资额不得低于25%。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货币、实物投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案例中德方出资20%,不符合要求。(3)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错误。合营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案例中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合营企业时权力机构的规定。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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