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试述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答:目前我国已形成以2007年《反垄断法》、2006年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2009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为主、由多部门规章组成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体系。(1)主管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如商务局、工商局等,负责反垄断法执法工作。(2)申报门槛。判断是否需要申报,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二为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申报标准采用的是营业额标准,收购方并购企业的数目以及市场占有率标准。(3)审查程序。实行事前申报和两阶段审查制度,实质审查以召开听证会、座谈会为主要审查方式。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主要通过界定相关市场,根据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综合判断外资并购是否会损害市场竞争,根据所得利益,综合评估该并购是否存在豁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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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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