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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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国际投资协定一般规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确定时间内不能解决,可以诉诸当地行政或司法程序。目前,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赋予外国投资者直接诉诸国际仲裁的权利,形成具有强制力的外国投资者权利保障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对该机制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国际仲裁制度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如可提交国际仲裁的投资争端范围扩大,以及发展中国家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场变化。(1)可提交国际仲裁的投资争端范围扩大。过去,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将可以提交国际仲裁的投资争端仅限于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或最多再包含“当事双方同意的其他投资争端”。但现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允许提交国际仲裁的争端范围包括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园投资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或将“投资争议”界定为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因履行协定下与投资有关的义务所产生的争议。国际仲裁庭裁决适用的法律包括东道国法律(包括其冲突规则)、有关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和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2)发展中国家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场变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另一重要变化体现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场变化。例如,近年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用尽当地救济仅限于用尽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

多做几道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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