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国有化与征收条款的内容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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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征收条款主要规定,禁止缔约一方对缔约他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符合以下条件:(1)为了公共目的;(2)以非歧视性的方式;(3)给予充分、及时、有效补偿;(4)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等。美国2004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对征收条款作出重大调整,并在2012年范本中予以延续。 羡国在新近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着重对“征收条款”予以修正,希望更加明确具体的“征收条款”能够防范仲裁庭肆意扩张的司法解释,从而维护东道国正当的经济管制权。新的条款主要是对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作出区分并加以限定。例如,关于“直接征收”,是指通过正式转移财产权或完全剥夺财产而对投资实现国有化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征收,这与以往的双边投资协定相一致,但关于“间接征收”,就特别强调:“在此情况下,政府行为具有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效果,只是不正式转移财产权或完全剥夺财产。确定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要求基于事实逐案查究,并考虑以下因素: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政府行为对明显合理的、基于投资的期待所干预的程度、政府行为的性质。”并规定:“除罕见情况外,东道国政府出于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目的,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制定和采取的非歧视性的规制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另一方面,“除非政府一项或一系列行为干涉到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权或投资中的财产收益,否则该政府行为不构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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