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特别提款权的特点。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简述特别提款权的特点。
答:特别提款权(sDR)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10月在第二十四届年会上决定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代表了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只是由基金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提款权”,即在一定条件下持有人(成员国和基金组织指导的持有人)用它提取基金组织指定的成员国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权利。其能够作为储备资产是因为成员国同意持有、愿意接受它,并保证按照《基金协定》的规定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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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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