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存托凭证这种发行安排主要包含哪些法律关系?美国对ADR如何分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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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存托凭证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①发行人与存托银行。者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存托银行是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的证券持有人。二是发行人与存托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存托协议,二者关系多借助存托协议得以确定和调整。②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关系以存托凭证的规定为基础,并通过存托凭证中的“援引条款”援引适用存托协议。借此,存托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延伸适用于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因此,虽然存托协议是由外国发行人和存托银行订立的,投资者不是存托协议的订立人,但其条款对投资者有约束力。③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存托凭 证的持有人并不是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法律上的持有人.而只是依据存托凭证以及存托协议享有相关权益的实益持有人。存托凭证持有人若要成为境外基础证券的法律上的持有人,需要注销存托凭证,转换持有基础证券。(2)对ADR的规制:sEc将ADR分为无保荐ADR和有保荐ADR。对不同的ADR进行不同的规制和监管,但只有第三级ADR才具有融资功能。①对无保荐ADR的规制。无保荐ADR是指由投资银行或者证券商根据对市场的分析或者应投资人的要求,在境外直接购买已发行的基础证券,存入专门的保管银行,再委托存托 银行发行的存托凭证,在这一过程中,发行基础证券的外国公司并不介入。无保荐ADR的存 托银行以F一6表格注册登记表向sEc注册登记,向sEc申请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 完全信息披露之豁免,故规制宽松。②对有保荐ADR的规制。有保荐的ADR是由发行基础证券的外国公司与存托银行签 订协议,在存托银行的协助下发行存托凭证,基础证券亦需存入保管银行。有保荐ADR根据筹资能力、交易处所以及注册登记要求上的差异,分为一、二、三级以及144A规则下的ADR。一级ADR可以在店头市场报价交易,但不能在正规交易市场上市,不能用于筹集资金,sEc对一级ADR的监管较轻。二级ADR可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须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之外,还须以20-F表格注册并且每年更新,且外国公司须调整财务报表以符合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一级ADR相同,境外公司不能借助二级ADR发行新的证券筹 集资金。三级ADR是唯一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形式,但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三级ADR可以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须同时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144A规则下的ADR不需履行SEc规定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但投资人有权利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从公众渠道无法得知的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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