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这种发行安排主要包含哪些法律关系?美国对ADR如何分别规制?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存托凭证这种发行安排主要包含哪些法律关系?美国对ADR如何分别规制?
答:存托凭证主要涉及以下三类法律关系:(1)发行人与存托银行。二者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存托银行是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的证券持有人。二是发行人与存托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存托协议。二者关系;借助存托协议得以确定和调整。存托协议一般规定,发行人有义务向存托银行提供行使相关权利所需信息,如召开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的通知、有关股息红利和公司重大行为等信息,且发行人须根据相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而存托银行则有义务向存托凭证持有人转递相关信息和代理表决的文件。(2)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关系以存托凭证的规定为基础,并通过存托凭证中的“援引条款”援引适用存托协议。虽然存托协议是由外国发行人和存托银行订立的,投资者不是存托协议的订立人,但其条款对投资者有约束力。存托银行向投资者发行存托凭证,还须适用存托凭证发行地国的监管性规定。(3)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法律上的持有人,而只是依据存托凭证以及存托协议享有相关权益的实益持有人。存托凭证持有人若要成为境外基础证券的法律上的持有人,需要注销存托凭证,转换持有基础证券。发行存托凭证是在该凭证发行国发行证券.因此,发行国对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通常都实行规制,以下以最具代表性的美国存托凭证(ADR)为例对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的规制进行阐述。(1)对无保荐ADR的规制。无保荐ADR的存托银行以F-6表格注册登记表向SEc注册登记.向SEc申请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完全信息披露之豁免,故规制宽松。(2)对有保荐ADR的规制。有保荐ADR根据筹资能力、交易处所以及注册登记要求上的差异,分为一、二、三级以及144A 规则下的ADR。①一级ADR。一级ADR可以在店头市场报价交易,但不能在正规交易市场上市。SEC对一级ADR的监管较轻。一级ADR 主要为美国投资人提供投资境外公司已有股票的通道,但不能用于筹集资佥。②二级ADR。二级ADR可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颁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之外.还颓在以F-6表格向sEc注册登记的基础上,提供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注册说明书和内容详细的年度报告,即以20-F表格注册并且每年更新,且外国公司须调整财务报表以符合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一级ADR相同,境外公司不能借助二级ADR发行新的证券筹集资金。③三级ADR。三级ADR是唯一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形式,境外公司可以通过三级ADR在美国全面公开募集资金,增发新的证券,但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境外公司在向sEc办理注册登记时在二级ADR上市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需要多提供一份F-j表格。该表格要求发行人对公开说明书的内容作详细叙述。三级ADR可以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须同时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④144A规则下的ADR。该规则允许外国发行人以私募的方式,无需向sEc注册登记即可面向机构投资人销售证券。144A规则下的ADR就是利用144A规则发行的ADR。该类ADR不需履行SEC规定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但投资人有权利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从公众渠道无法得知的必要信息。该类ADR可于美国证券商公会专为私募而设的PORTAL交易系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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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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