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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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般而言,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取“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而对已归属于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的核算则一般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收入费用分配原则”。(1)实际联系原则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其设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如常设机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贷款所获的股息、利息收益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至于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与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应排除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之外。(2)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所取得的其他营业所得,尽管未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而取得,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本身属于谊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来源国都可以将它们归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项下进行征税。(3)独立企业原则,是指常设机构虽然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派出机构,但来源国却将其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要求其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与其他企业及其总机构进行经济交往,并以此来核定常设机构的应得利润。(4)收入费用分配原则,是指常设机构在计算利润扣除成本费用时,允许其分摊总机构的部分管理费用。但这部分费用必须是总机构为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发生的或与常设机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独立企业原则与收入费用分配原则的适用,都是为了合理而正确地计算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从而维护来源国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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