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定义、法律依据、类型和范围,以及我国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需 要注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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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的税务主管机关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2)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①缔约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有关情报交换条款。②缔约国为税收情报交换签署的专门协定。(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主要包括六大类:①专项情报交换。②自动情报交换。③自发情报交换。④同期税务检查。⑤授权代表访问。⑥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其中专项情报交换和自动情报交换是比较常见的类型。(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包括:①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②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③纳税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④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5)我国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需注意:①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②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③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④情报交换不能采用与缔约国或者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⑤情报交换不能提供通过缔约国或者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⑥情报交换的内容不应包括任何泄露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露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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