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一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机构,此机构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中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该机构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并为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该机构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问题:(1)西班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协定的实质是什么?(2)滥用税收协定相比传统逃税、避税行为造成的危害而言,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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