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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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2)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袁进行。例如,中国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省以下税务机关(含省)协助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情报交换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办。税收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负责签署,税务人员没有通过省局、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及外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允许,不得直接接触外国地方税务官员。对外国地方税务官员没有经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接向本地发出的各种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不得答复,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4)情报交换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5)情报交换不能提供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6)情报变换的内容不应包括任何泄漏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漏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重要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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