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西班牙一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机构,此机构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中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该机构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并为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该机构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 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问题:(1)西班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协定的实质是什么?(2)滥用税收协定相比传统逃税、避税行为造成的危害而言,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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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属于。从国际税法角度来看,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实质上是“违反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对协定有关规则的随意使 用的行为”。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逃税和避税收的目的。(2)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作为一种较新的逃税和避税方式,其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与其他逃税和避税方法造成的危害相比,它又有不同的表现:①与国际税收协定缔结的初衷不符,导致缔约国税源流失,税收减少。②不利于以国际税收协定为基础的国际税收法律体系的发展。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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