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国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公司为A国公司,乙公司为B国公司,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去B国设立工厂,后B国政府将甲公司收归其有,因而与甲公司产生法律争议。B国与甲公司都同意将它们之间的投资争端以书面协议形式提交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来B国政府单方反悔,要求撤销协议,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为什么?(2)甲公司与B国是否必须以书面协议共同同意将争端提交该中心解决?B国政府能否单方面撤销该书面协议,为什么?(3)A国政府能否给予甲公司以外交保护,为什么?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