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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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有管辖权。因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的主体条件为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不能。因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权的主观条件为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袁示,且该同意一经作出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3)当事人一旦选择中心解决争议,则意味着排除了其他救济方式,包括国内法救济、其他国际仲裁和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

多做几道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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