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了打入英国的保险市场,与原告英国B公司签署了一个保险业务协议。在协议中包含了一条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约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或分歧,交由两名仲裁员裁决。”后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英国公司将此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A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按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解决。英国B公司声称,按照英国的法律,保险业协议应当取得英国工商局颁发的许可证。A公司未能获得英国工商局的许可,故此协议自始违法无效。试问:该仲裁条款有效否?为什么?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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