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确定应当适用的程序规则、程序法与实体法?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简述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各国立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
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确定应当适用的程序规则、程序法与实体法?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仲裁程序规则。即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合意选择、确定的规则,该规则具有契约的性质,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常设仲裁机构一般有自己的仲裁规则.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若选择某个常设仲裁机构,则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仲裁程序法。即国际商事仲裁在程序方面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通常为应当适用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对当事人的强制性法律效力和自动适用性,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不能违反其应当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同时,仲裁程序法还涉及仲裁监督程序,包括裁决的撤销程序、承认与执行程序等。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解决合同争议的实体法。当然,该实体法不应违反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关约定,则应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或其他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再次,如果就案件实体问题,既无当事人的约定,也无可适用的国际惯例、公约或其他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则应依据冲突规范(一般为仲裁地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或者由仲裁庭直接决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根据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支配合同问题的冲突法原则通常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通常情况下,主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但是,如果当事人就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明确约定了适用法律,则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且仲裁地法与主合同准据法不同,则一般应适用仲裁地法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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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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