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准据法选择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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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赋予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是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案件的事实中可以合理而必然地推定的。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应以建立这一代理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若无该种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法为准据法;但如果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国家又是本人主营业地或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则以该国法律为准据法;而且,如果代理人或本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一律以他们的与代理关系最为紧密的营业地为准。

  (2)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代理人的代理权存续及范围、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效力等均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其营业地法律。但如果存在下述情况,本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不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而适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地法:

  ①如果本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而且,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②第三人在代理人的行为地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

  ③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

  ④代理人并无营业所。

  如代理人根据与本人的雇佣合同进行代理活动,且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营业所.则以代理人所属的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所所在地。

  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不同国家并通过电报、电话等长途通讯媒介进行交易,则以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为行为地,或者在他没有营业所时,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其行为地。

  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进行无权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关系。

  对于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允许按意思自治原则,经当事人合意选择。

多做几道

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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