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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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行为地法说(2分)
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有判断相关行为是否不法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最公正标准。(2分)
(2)法院地法说(2分)
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国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萨维尼在其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即持此观点,认为侵权法与刑事法律大体相同,故不论侵权行为是否在国外发生,要在内国起诉,其可惩处性与作出怎样的惩处,均应依法院国自己的法律作出。(2分)
(3)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2分)
该说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其理由主要基于: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跨越国境的民商活动日益增多,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已使对其准据法的选择不可能用一个机械的冲突规则来涵盖了,因而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最常见的仍然是适用行为地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地法与案件仍存在最密切联系),但如能有一个更富有灵活性的冲突规则,既可适用于通常的情况,又可满足例外的需要,当更有价值。(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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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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