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甲男,已婚。1995年被派往穆斯林国家建设某项工程。在该国工作期间该男子与当地一年轻女子发生恋爱关系,并根据当地“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结婚。1996年,该男子因工作期满回国。回国之后不久,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并在中国留下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请问:(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2)你认为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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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4-92/16-326关联知识点1
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有:

(1)中国法院是否对该案有管辖权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该案中甲已经回国,住所地在中国,遗产也在中国,因此,其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2分)

(2)国外的妻子与甲男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国外的妻子是否是甲男的合法的妻子,这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2分)

(3)国外的妻子对甲男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这是本案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2分)

最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据一国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2分)


2、你认为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4-96/15-305关联知识点2      关联知识点3
(1)首先,对于国外的妻子与甲男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之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案中即是“某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依该国法律,一夫多妻是允许的。也就是说,该外国女子是甲男的合法妻子。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中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不得违法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会违背《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然后,遵照我国的司法实践,代之以我国法律,认定该婚姻无效。(2分)
(2)其次,对于遗传继承问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不动产地都在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而依该法规定,该外国女子不享有继承权,其国内妻子才享有合法继承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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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要制度?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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