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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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由于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会产生保全票据权利的效果。因此,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然而,票据权利的保全未必都是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的。英国票据法将拒绝证书的作成、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情形通知前手都规定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这些行为,持票人将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同样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也为法律所规定,属于法定期间。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就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处所,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应在付款人或被追索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而中断票据时效的,以对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方式(催告方式)进行。以通过行使权利避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之票据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不同的国家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具体要求不同。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涉外票据,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关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多做几道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问:(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你的观点是什么?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应具备的条件。

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A银行。乙欲将汇票贴现,B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B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C银行向A银行查询此汇票,A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丙向C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丙将款项转移,隐匿。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银行向乙支付票款。C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试问:(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2)如果C银行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C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C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为什么?(5)C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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