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 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3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货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村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争议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问:(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你的观点是什么?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应具备的条件。
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A银行。乙欲将汇票贴现,B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B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C银行向A银行查询此汇票,A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丙向C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丙将款项转移,隐匿。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银行向乙支付票款。C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试问:(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2)如果C银行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C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C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为什么?(5)C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