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串通,假意订立合同。甲公司以该合同为依据,向A银行申请了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办妥汇票后交予乙公司。经朋友介绍,乙找到B市丙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丁,丁称自己能有办法从银行办到票据贴现,但乙公司在B市无账户,只能先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然后以丙公司名义贴现,资金到账,丁一定负责划转给乙。乙同意,将汇票背书给丙。B市C银行接受了该汇票贴现申请,将近500万元贴现款打入丙的账户之同时,从中扣收了丙拖欠C银行的贷款300万元。汇票到期,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交涉无果,C银行以A银行、甲、乙、丙为被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1)有人认为,甲乙恶意串通损害A银行利益,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本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2)有人认为,乙与丙之间的汇票转让因其没有真实交易,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而无效。(3)有人认为,C银行为了收回贷款而办理贴现,目的不正当。由于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将票据贴现的行为也就无效。对上述意见一一评点,说说本案如何解决。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问:(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你的观点是什么?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特征。
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应具备的条件。
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A银行。乙欲将汇票贴现,B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B。B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C银行向A银行查询此汇票,A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丙向C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丙将款项转移,隐匿。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银行向乙支付票款。C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试问:(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2)如果C银行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C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C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为什么?(5)C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