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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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其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外国的不同法律规定。但前提是,外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2)涉外公证文书的文字使用。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的规定,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币口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附外文译本。附何种外文译文,因使用国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3)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在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需要经过认证后才能使用,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①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②公证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③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书办理认证手续,其余不要求认证的除外。

  (4)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专用水印纸。使用专用水印甄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伪造发往我国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以免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我国和我国公证机构的声誉,破坏公证机构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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