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1)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女,19××年×月×日出生,同族.无业.住××市××区××门外。 (2)原审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认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只能使用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根据辛××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辛××在管理公司处购买首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牌首饰玉石饰品为中国名牌产品,×镶钻石首饰并非玉石类产品,也非中国名牌产品。而管理公司将中国名牌产品扩大使用在钻石首饰中,造成辛××对所购首饰获得的称号等方面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其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故管理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辛××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年12月判决: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辛××货款12154元,并赔偿12154元。二、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买的××牌AU750钻石情侣戒1对、PT950钻石戒指1只、AU750钻石耳饰1对退还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二审查明事实 20××年×月×日,辛××到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晨曦分公司[即管理公司×分店]×专柜以二折优惠价购买了××牌PT950钻石戒指1只、AU750钻石男戒及AU750钻石女戒(情侣戒指)各1只、AU750钻石耳钉1对。各首饰上均配有相应价签,价签正面载明的内容为:品牌、外观、石重及价格,价签背面载明的内容为:相应鉴定证书编号。其中价签所显示的该四种商品的品牌均为×,价格分别为:31458元、15081元、6761元、7470元,经计算总价为60770元。在管理公司×分店的四张顾客联中均载明商品名称为:×优惠,载明的价格分别为:6292元、3016元、1352元、1494元,经计算总价为12154元。在各商品价签背面所标注的证书编号,与该商品鉴定证书中所显示的证书编号一致。另查,在涉诉商品的价签正面均印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标识,而××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为其玉石饰品,钻石饰品并非玉石饰品范畴。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公证书。 张××,男,1945年1月1日出生,住××市××区××街×号。 关系人:李××,女,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市××县城关镇××村。根据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张××系关系人李××的父亲。
什么是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按继承方式可以分为几类?
根据下列案情制作一份仲裁裁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家具厂,××市××县××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家具商场,××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2)基本案情 ××家具厂与××家具商场于20××年4月8日在××市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由××家具厂按月向××家具商场提供沙发1O套、平柜5套、立柜5套,价格分别是沙发每套550元、平柜每套360元、立柜每套640元。××家具厂于每月10日以前交货,货款于下次交货时结算。合同还约定如遇到纠纷,将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家具厂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规格,履行了合同。××家具商场却连续8、9两月未付货款。经××家具厂多次催讨,××家具商场借口资金紧张未予解决,又以××家具厂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所欠货款。双方发生争执,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8、9两月的家具,在××家具商场收货时和收货后并没有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经市技术临督部门对所没有售出的部分家具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简述仲裁申请书的写作内容和要求。
简述公证书的结构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