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罗马法上的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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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社会上已经出现的某些团体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到帝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并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也具有权剩主体的资格。

  (2)罗马出现特殊法律团体。其物质条件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

  (3)罗马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两种。前者以人为成立的基础,后者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成立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成立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根据奥古斯都时期优利亚法的规定(公元4年),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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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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