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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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法的形成。

  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余年的古巴比伦,公元前18世纪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即包括许多商事法律的内容。

  6世纪以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取代以对外开放为特征的商品经济,商业衰退,商事法律失去了适用的社会环境。10世纪以后,随着工商业城市的兴起,商业恢复繁荣,贸易日益活跃,商人重新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商事习惯法逐渐形成。

  (2)商法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适用商法的共同商法时期和主权国家认可、编纂和实行商法的国家商法时期。

  ①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

  共同商法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在西欧各城市的集市和口岸建立的混合法庭,由外地商人和本地商人代表会同审判,使双方商业习惯得到统一。二是城市之间通过订立条约或建立同盟,协调彼此的商业习惯,或者制定共同的商法规范等。在共同商法时期,许多城市出现了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在海商法领域起着中心作用的城市所编纂的法典。

  ②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16世纪以后,随着西欧各国君主专制政体的确立,原本分散的立法权归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行使,以行业共识为基础的共同商法逐渐转变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主权国家直接管辖的国家商法,在形式上则由习惯法及判倒汇编向国家商事法典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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