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殖民地时期美国法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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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律的历史始于殖民地时期。在立法上,英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在司法上,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英国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总督,控制殖民地的行政权力。虽然北美殖民地也采用了普通法的某些制度,但从总体上看,在整个17世纪,英国法律在北美殖民地并不占据支配地位。直至18世纪中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进入18世纪后,北美殖民地开始大规模的继受或移植以普通法为核心的英国法。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控制的加强,以及殖民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原先各殖民地简单的法律已不能满足需要。北美殖民地人民均主张受普通法的保护是他们“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此时的英国法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演变,已经相当近代化并比较接近北美的状况。至此,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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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

名词解释:《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简述苏联法院与检察院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简述1922年苏俄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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