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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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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形成鼎立之势,而又互相制约和平衡。②资本主义以前的奴隶制国家的一部分和封建制国家的大部分,盛行君主制政体,其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一般为君主集权制。按照这一原权力全部中在最高统治者君主手中,其国家权力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类,但这三种权力都源于和授自君主,受君主统一控制和监督。资产阶级共和国建立后,普遍实行了共和制政体,依据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形成三权鼎立的权力结构、政权组织形式。③“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各国采用的具体形式也不同,并形成了不同的体制。美国实行的是“严格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归属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三者之间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英国则实行以立法至上为特点的“混合权力体制”,议会权力最高,国王在名义上有最高地位,首相和内阁是国王的辅佐,行政与立法分立,但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二者混合在一起。法国在1958年建立的第五共和国采用了“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1958年法国宪法大大加强和提高了总统的地位,由总统和总理共同掌握、行使行政权,同时对议会权力作了不少限制。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总统共和制。

(名词解释)单一制。

简述国家形式的基本内容。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名词解释)新型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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