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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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后,日本垄断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日本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民法典的内容很难适应。民法的基本原理也受到挑战。因此,日本政府于1947年开始根据新宪法的精神,主要对《明治民法典》中保留大量封建残余的亲属编和继承编进行了多次重要修改。亲属编中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户主及家族”一章被全部删除,户主的权力、亲属会等各项封建家族制度完全废止。在婚姻制度方面,婚姻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提高了结婚年龄,限制了父母的同意权;夫妻双方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男女双方姓氏要经协议决定,废除了同居只是妻子的义务的不平等的规定,制定了婚姻生活费用相互分担的条款;在离婚理由上,废除了有剩于丈夫的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诉请离婚,扩大了妇女诉请离婚的权利。继承编也有较大变动,主要是废除了家督继承制度。家督继承是继承户主的家长地位,同时继承家的全部财产。废除家督继承必然使单独继承变为共同继承。新民法规定:”被继承人之直系卑亲属依照下列规定,为继承人:(1)亲等相异者间,以近为先。(2)亲等相同者间,为同顺位之继承人。”“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或兄弟姐妹有数人时,其继承份相等”,这就改变了长子在财产继承权上的优越地位,实现了子女平分遗产的原则。此外,生存配偶的继承地位得以提高。通过修改,家族法中的封建性内容已基本被废弃,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本主义家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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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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