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87年6月18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额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07年2月18目前还清。由甲公司做保证人,并约定如果李某不能按期还贷.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又将所购商业用房抵押于乙银行,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2月18日,李某未能还清贷款。  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限是多少?为什么?  (2)李某到期未能还贷,乙银行能否要求甲公刮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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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一般保证。因为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甲公司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即是这种方式。保证期限为2007年8月18日。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李某与乙银行约定的还贷期限为2007年2月18日.别保证期间则为2007年2月18日至2007年8月18日。所以保证期限为2007年8月18日。

  (2)可以。但必须在2007年2月18日至2007年8月18日之间6个月内,对李某提起诉讼,并就李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清房贷才可以对甲公司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李某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故未生效。乙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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