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8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做约定。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  问:(1)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份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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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依《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本题中,丙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未约定担保范围.担保物权人乙银行可以选择丙或丁承担保证责任。故乙银行可任向丙公司或丁公司或丙公司和丁公司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2)不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不可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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