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1)A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在其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了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00日。  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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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同时,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可见,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不是审批。根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同时,该条还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因此,中国证监会应该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A公司股票发行申请,并用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而不是在其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讨论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股票发行。

  (2)根据《证券法》第33条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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