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欧盟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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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有不同的形式:

(1)条约法,起源于各种建立欧盟的条约,如1957年的罗马条约。

(2)由内阁组成的欧洲委员会起草的规章,一旦新的规则被制定,它就变成了一项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成员国不需要对国内的法律作任何改变,这个规章自行生效。如果规章与现存的某条国内法律冲突,则国内法律无效。

(3)只有成员国修改了国内法,这些指令才开始生效,才对成员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但是,如果欧洲共同体法院裁定一个政党的行为违反了指令,那么可能认定这个行为违法。指令一旦被实施,国际法庭将会把指令作为裁决的依据。

(4)内阁和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一项决议如果针对一个特定的成员国或个人.对接受者而言,决议就代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如果接受者是一个成员国,为了使一系列决议生效,则有必要改变该国的法律。

同时有一条基本原则,任何一条欧盟法都凌驾于国内的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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