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丙聘任丁为A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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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受委托的部分合伙人,并非对所有的合伙事务都有决定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意,(6)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是依法为本企业进行担保,是一般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多做几道

D公司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未背书前,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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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和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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