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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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票的具体制度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被背书人的名称虽然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导致背书行为无效,而是可以授权让与人予以补记,只要在行使票据权利前补记,仍是有效的。(出票时未记载但行权前补记,票据有效)

多做几道

D公司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未背书前,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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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和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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