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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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票的具体制度

        (1)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从上述两条来说,乙公司都不能拒绝庚公司的追索。

【提个醒】

        转让背书的规定: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背书人、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记载事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记载使背书无效事项。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即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多做几道

D公司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未背书前,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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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和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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