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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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特征

       方某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由于题干没有特别说明方某自己向余某提供材料制作玉器,因此玉器在制作完成尚未交付之前,所有权归余某。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若余某未按约定,未将玉器交给汤某,则根据债的相对性,余某应当对方某承担违约责任。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在将玉器交付给汤某之前,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此时由于尚未交付,因此玉器的所有权仍归余某所有,朱某侵害的是余某的所有权,而不是汤某的所有权。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汤某和余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债的相对性,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之时,玉器尚未交付,余某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朱某侵害的是余某的所有权,而不是汤某的所有权。因此汤某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之时,玉器尚未交付,余某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朱某侵害的是余某的所有权,而不是方某的所有权。因此方某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方某和余某的承揽合同约定,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实际余某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玉器,对方某构成违约,因此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多做几道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

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

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

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

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A

《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

《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

《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

《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

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

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

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

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

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

应承担违约责任

C

应承担侵权责任

D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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