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

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

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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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项:说法正确,当选;A B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该案中陈佳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多做几道

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

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

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

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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