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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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1)一方面,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它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规、决议或交办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务的机关。

(2)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行政结构决定的。同时,地方政府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的从属部分,下级政府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这种双重从属性质,是由国家行政权力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保证了国家整个行政活动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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