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选结果 共找出942

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作出虚假陈述,属于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

  • A

  • B

   2004年7月,S市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市另一家集体企业同为公司发起人,国有资产评估后,全部折价入股,其金额为8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元,每股面额为1元,股份数为2亿股。国有企业资产折股为8000万股,另一发起人集体企业认购3000万股,剩余部分委托甲证券公司包销。2004年11月10日该公司在履行法定手续后以每股1.5元的价格开始发售,并私下与包销的公司达成协议,回购了本公司股票120万股。(本文由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欢迎阅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证券法》的规定回答:  (1)该公司股票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为什么?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2000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2010年甲公司拟公开发行债券。经内部审批程序后,向有关机构报送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8000万元。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2)甲公司从未发行过公司债券,现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筹集资金中的2000万元用于核准的用途,其余部分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3)甲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000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2010年甲公司拟公开发行债券。经内部审批程序后,向有关机构报送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8000万元。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2)甲公司从未发行过公司债券,现拟发行公司债券3000万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筹集资金中的2000万元用于核准的用途,其余部分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4)甲公司筹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0年8月8日,王某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非股票发行);2010年9月8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0年9月10日,王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甲公司的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某,2010年2月1日离职;2010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2010年3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0年5月10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3)刘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0年8月8日,王某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非股票发行);2010年9月8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0年9月10日,王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甲公司的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某,2010年2月1日离职;2010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2010年3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0年5月10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2)李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