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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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

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

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

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

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

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

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