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选结果 共找出102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哪一选项中的情形应予立案追溯(  )。①利用募集的资金从事公司活动的②发行数额达到300万元的③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④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 A

    ①②

  • B

    ②④

  • C

    ①③

  • D

    ③④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处以(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金。①2②3③20④30

  • A

    ①①③

  • B

    ①②④

  • C

    ②②④

  • D

    ②①③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可予以的处罚有(  )。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②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③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②④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①②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某负责承销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非法获取某证券发行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对其(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给予警告;10

  • B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

  • C

    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基金从业资格;6

  • D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3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可予以的处罚有(  )。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②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③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②④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①②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  ),并处以3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给予警告;20

  • B

    撤销证券从业资格;10

  • C

    责令改正;20

  • D

    给予警告;10

下列关于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包括自然人

  • B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 C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D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下列选项中,属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是(  )。Ⅰ.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Ⅱ.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Ⅲ.在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Ⅳ.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虚假事实

  • A

    Ⅰ、Ⅱ、Ⅲ

  • B

    Ⅱ、Ⅲ、Ⅳ

  • C

    Ⅰ、Ⅲ、Ⅳ

  • D

    Ⅰ、Ⅱ、Ⅳ

按照《刑法》规定,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理解正确的有(  )。

  • A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单处20万元以下罚金

  • B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C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1万元罚金

  • D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属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体范围的是()。Ⅰ.证券公司从业人员Ⅱ.期货经纪公司Ⅲ.银行从业人员Ⅳ.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

  • A

    Ⅰ、Ⅱ、Ⅳ

  • B

    Ⅰ、Ⅲ、Ⅳ

  • C

    Ⅰ、Ⅱ、Ⅲ

  • D

    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