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 109 号)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 109 号)规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 )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下列属于《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 8 第 119 号)的适用范围是( )。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 )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规定了调查任务、管辖分工、调查程序、复核和处理等。其中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 )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査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人。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规定了调查任务、管辖分工、调查程序、复核和处理等。其中对于复核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査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管理规定,其中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准入、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管理规定。( )是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