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Z会计师事务所在2015年承接了多个公司的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XYZ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审计客户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的过程中,遇到下列事项:
(1)A注册会计师针对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采用跟函的方式进行函证,在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陪同下,将询证函送至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的财务部门。为不打扰乙公司员工工作,A注册会计师在会客室等待,而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则到财务主管办公室协商一些往来事项。随后,财务部门员工将询证函回函送交给A注册会计师。
(2)审计客户丙公司员工在填列好询证函信息后,将询证函交给XYZ会计师事务所。B注册会计师将询证函信息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记录核对以后,独立寄发了询证函。
(3)C注册会计师收到了丁公司客户关于应收账款的电子回函,阅读相关信息后C注册会计师对回函存有疑虑。考虑到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因此C注册会计师直接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4)D注册会计师对戊公司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程序,并收到戊公司客户的口头回复。口头回复表示所函证信息不存在不符事项,D注册会计师认为戊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大错报。
(5)E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己公司的应收账户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并针对询证函指明的截止日期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实施了进一步的控制测试,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6)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F注册会计师对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实施了以下程序:①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②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